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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侥幸,伪造证据必受严惩。复议申请人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享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云司惩2号罚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天享公司提出,两案系不同案件、不同的证据用途,不存在在提卡单原件上擅自加文字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天享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天享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01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证据造假根据情节轻重将承担不同法律后果。情节较轻的,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刑法层面,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02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天享公司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的行为,正属于典型的伪造书证行为,严重违背了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03法律警示意义这一案例再次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诉讼不是不择手段的争斗,而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诚实信用地解决纠纷 。 最高院在这一复议决定中明确了司法态度:任何为达不当胜诉目的而伪造证据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对司法秩序的维护 。 结语:在法律实践中,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诚实信用是基本准则。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获取不当诉讼利益的行为,不仅难以得逞,更会招致法律制裁。 法律不是博弈的工具,而是正义的准绳。最高院这一决定再次昭示:司法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声明:案例来源最高法案例,案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分享观点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账号主体非新闻机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持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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